參賽者須知
1. 報名費
所有費用一經繳付,不論任何原因(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佈停課、違反比賽章程、因染病/私人理由/學校活動等未能出席賽事、未能購得樂譜等),一律不獲退還或轉讓。
2. 比賽時間
比賽之時間表由大會擬定。參賽者不依照時間表所定之次序及編號出場比賽均以「不依出場序」處理,一律只有評語沒有分數。
3. 到達比賽場地時間
大會建議參賽者於比賽時間前十分鐘到達比賽場地向大會報到,以免錯過出場次序及重要之宣佈。比賽一旦開始,評判或大會有權拒絕任何人士(包括參賽者)進入比賽場地。
4. 比賽時須帶備下列文件報到:
a. 比賽證明,及
b. (i) 香港身份證/出生證明書副本 或
(ii) 附有參賽者之照片學生證/學生手冊,及
c. 樂曲影印本(供評分使用,不予發還)
5. 若參賽者未達水平/準備不足或選曲不適合,評判有權示意停止。
6. 於評判宣佈結果前,參賽者、家長、老師或其他觀眾均不得與評判接觸。如有詢問,須聯絡在場之比賽助理。違者將被取消資格或被請離場。
7. 除鋼琴外,所有參賽者須自備樂器出席比賽。
8. 比賽樂曲
參賽者及伴奏者有責任確保所使用之樂譜為正本。參賽者(包括伴奏者)如於比賽時需要使用樂譜而未能出示正本樂譜,將被取消資格。
9. 比賽獎項
若任何組別整體成績未達一定水平,評判或大會有權取消頒發部份或所有獎項。
10. 場地規則
a. 所有比賽場地最早於每節比賽開始前10分鐘開放,實際時間有機會因應比賽當日現場情況延後。
b. 參賽者未經許可,不得擅自使用或移動場內之樂器、任何設備及設施。
c. 任何人士(包括參賽者)如在比賽場地造成干擾,將被邀離場甚或取消參賽資格。
d. 不得於場內使用任何通訊或電子產品,亦不得攝影、錄音或錄影任何比賽過程(包括評判給予評語及宣佈賽果部份),違者將被邀請離場。
e. 出席之人士應小心看管其個人財物,任何損失大會概不負責。
f. 因比賽場地座位有限,每位參賽者只可帶最多一位陪同老師/家長在其比賽之時段進入比賽場地。大會可因應場地限制或評判之要求作出座位及進出場地安排。大會並不保證非該時段比賽之參賽者能進場觀看比賽。
g. 所有比賽場地之座位安排需依從大會之指示及劃分,違者將被邀請離場。
h. 三歲以下的非參賽者不得進入比賽場地。
i. 所有場地均不設參賽者及觀眾車位。
11. 評分準則
評判根據參賽者的整體表現評分,包括:
♦ 技巧—音色、音準、節奏、控制能力、流暢性、穩定性等
♦ 演繹—風格掌握、想像力、性格表現、速度選擇、說服力等
♦ 音樂感—聲音變化、分句、發聲技巧、感染力、與觀眾的交流能力等
♦ 演出—演奏技巧、台風表現、演出服飾等
評判對一切比賽事宜有最終決定權。
12. 其他必須注意事項
a. 評判及大會就一切比賽事宜作出最後決定。如有任何情況不能以本比賽章程任何條文解釋,或一切行政及比賽事宜,將以大會之詮釋為準及保留最終決定權。
b. 為保障公眾健康,任何人士若感染傳染病,均不應出席比賽及有關活動;任何人士如有身體不適,請戴上口罩,方可進場。
c. 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佈停課,賽事/活動將作出相應安排,屆時大會將於網站公佈最新消息。 如遇賽事/活動必需暫時取消,並需重新作出安排,參賽者必需依從,報名費用將不予退還或轉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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